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更詞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昌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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