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396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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