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原告甲○○
gG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86,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