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瑞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萍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要旨參照)。
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行為手段、犯罪型態相類、侵害法益種類均屬財產法益,其中附表編號1、2係對同一被害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112年2、3月間,其中,附表編號
1、2犯罪時間僅間隔1日等情;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雖表示:若尚有未執行之案件能否合併執行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考。經查,受刑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於113年3月12日確定(下稱另案)等情,有另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另案之犯罪時間係在112年7月28日,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而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5月16日,是另案顯非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自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併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17日112年3月16日112年2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日,本院逕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3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2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58號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112年度易字第793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10月27日112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58號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112年度易字第7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6日112年12月12日113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499號(執行完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5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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