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薏筠
林合乙 被告 黃德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7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