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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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仙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仙忠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有期徒刑參月、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肆片、 悅氏 礦泉水伍瓶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所犯前揭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前科紀錄,本次復再次竊取他人財物,顯見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和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盜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4片、悅氏礦泉水5瓶等物未據扣案,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竊其餘物品,業已交付告訴人 劉國雄 、 周妙慧 取回等情,業經告訴人劉國雄於警詢中陳明,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此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06號被告許仙忠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仙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3所示財物得手。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悅氏礦泉水7瓶(已發還周妙慧),始悉上情。
二、案經 劉耀倫 、劉國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仙忠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耀倫、劉國雄、證人即被害人周妙慧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與監視器照片、現場照片共16張在卷可憑,及悅氏礦泉水7瓶扣案,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犯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被告所竊取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除已發還部分,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檢察官廖羽羚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素雅附表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取之財物(新臺幣)1劉耀倫民國111年1月28日16時19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老子有錢遊戲光碟4片,價值共376元2劉國雄111年1月31日14時前某時臺南市○○區○○○路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3萬元,已發還3周妙慧111年2月2日3時28分許臺南市○○區○○○街00號「大太子五金百貨」悅氏礦泉水1箱(12瓶),價值共149元,其中7瓶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