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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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8日起至134年6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⑴2,000,000元、⑵1,270,000元、⑶190,000元,借款期限⑴及⑵均為20年、⑶為7年,約定利息詳如各借據暨約定書所示,均自94年7月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8月7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3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黎明││752│建│││189.49│5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069│宜蘭縣宜│宜蘭縣宜│鋼筋混凝│第二層│││││118.91│陽台│10.36││全部│含共同││││蘭市東港│蘭市黎明│土造5層│118.91││││││││││使用部││││路校舍巷│段752地│樓房│││││││││││分:黎││││30之11號│號││││││││││││明段10││││2樓│││││││││││││7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