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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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625號聲請人 李己正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提出可供本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如律師、地政士、或其他無利害關係之人)。
㈢請提出欲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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