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 陳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
劉文瑞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池蘭生 訴訟代理人 王俊仁
薛夏欣 被告台北市內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秉宗 訴訟代理人 黃錚男
翁新賀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李 昱葳 律師 林婉婷 律師被告水源頭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松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