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5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
㈡原告主張被告乙○○(時任被告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侵害人格權、名譽損害之行為,
然未具體特定被告乙○○為該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明確陳
述內容,亦未特定被告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亦應負責之具體內容及根據,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詳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