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郭建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冠呈 即京軒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應更正為「劉冠呈即京軒企業行」?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78%?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