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劉孫秀貞 被告 劉小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