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8號再審原告 梁淑雲 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萬1,33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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