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野英 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7,045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3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93,120元×30.037=新臺幣2,797,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