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41號原告 陳蘇宜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