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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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尤莉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天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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