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仁傑 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號視同上訴人 謝秉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嬌 視同上訴人 謝龍榮
謝勝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林佳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視同上訴人 陳鳳吉
高榮興 陳美杏
王錦 王欣娟
王欣戀 王來科 王榮輝
陳麗 陳信義 李明祺 住○○市○○區○○路○段00號(即臺
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雅欣 李清松 李淑美 李清華 李青峯 廖邱建 廖邱榮
廖千琇
夏李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陳文漢 陳漢庭 陳廷宇 陳秋源 住○○市○○區○○○道○段000號 陳宏澤 住○○市○○區○○○路00號
陳堯山
李永嚴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 李永富 陳奕涼 視同上訴人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視同上訴人 李軒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鄭弘牧 鄭嘉宏 陳玉燕 (即 陳畑 承受訴訟人)
陳錫奎 (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柏毅 (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陳仕偉 (即陳畑承受訴訟人)
李陳素美 李貞儀 李淑儀 李清正 卓秀霞 廖淑禎 廖邱堃 廖邱晨 李明賢 李志育 張連峯 即 林添水 之遺產管理人
邱琴馨 張書睿 王銘鴻 鍾淑梅 陳敬仁 被上訴人 廖朝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萬2920元【詳見本院卷一第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