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15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A01即A04之繼承人
A02即A04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03即A04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