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程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307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程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程皓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本院亦已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而逾期並未據覆。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