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吳蓉蓉 代理人 吳純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9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100000000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00000000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0000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96000000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0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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