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 岡小字 第5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陳靖穎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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