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963號抗告人乙○○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因96年度票字第496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