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