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俊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俊賢因毒品危害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3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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