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秋癸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秋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秋癸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