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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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銘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