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文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整,並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聲請人收執,借款利率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加1.24%機動調整。約定期限為20年,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7月31日止,每期一個月,共分240期,前2年按月計付本息,自第
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茲債務人自民國100年6月3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200,000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鑒核本狀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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