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04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育誌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上午
8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敬鵬公司」前,因不滿 戴宇良 與其女友發生性關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鎚敲打戴宇良之頭部、腿部,並以拳頭揮打、以腳踹戴宇良,致戴宇良受有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頭皮撕裂傷、左大腿挫傷等傷害。經戴宇良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戴宇良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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