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債權人 陳淑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倪淑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借款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借款利息之起算日,債權人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就借款利息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