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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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35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謝志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4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本院94年5月10日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