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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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驗餘淨重共叁點肆陸公克,空包裝重壹點玖叁公克)、壹包(含塑膠袋驗餘數量零點玖玖叁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毛重共拾玖點玖肆公克,包裝塑膠袋重叁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95年度偵字第12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共3.46公克、空包裝重1.93公克)、1包(含塑膠袋驗餘數量0.99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2包(驗餘毛重19.9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02公克)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7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
3.46公克、空包裝重1.93公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塑膠袋驗餘數量0.993公克),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080009842號鑑定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4月14日管檢字第095000345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白色晶體12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19.9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3.02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4月25日刑鑑字第0950044082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足認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均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95年度偵字第12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海洛因8包及安非他命12包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