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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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佑任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
00、含SIM卡壹只)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陳佑任基於賭博之犯意」應更正記載為「陳佑任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為要件,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故以傳真、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當不因此受影響。核被告陳佑任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年中起至同年11月8日,反覆密接以電話下注簽賭,顯見其主觀上具有同一賭博財物之意圖甚明,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接續多數犯罪行為之接續犯,為包括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其所為賭博犯行,有助長投機歪風,害及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以及本件賭博行為期間,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另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伊只有在105年中左右,開始向 吳蕙零 下注簽賭今彩539,大概2、3次左右,最後一次就是105年11月8日那天簽的,簽注金額大約500多元左右,沒有簽中過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1663
2號卷第5頁反面),復查無積極證據被告有因實行本件犯罪而獲利,無從認為被告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再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1支,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 吳蕙玲 下注簽賭,又該行動電話號碼申登人為其本人等語綦詳(見偵卷第4頁反面),此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6632號卷第25頁),足見上開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無積極證據足認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632號被告陳佑任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佑任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年年中開始,至同年11月8日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供不特定賭客簽賭之吳蕙玲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吳蕙玲以每注新臺幣(下同)約80元,簽賭臺灣今彩539,賭博方式為賭客自行決定押注號碼,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3組號碼(俗稱「3星」),4組號碼(俗稱「4星」),如有中獎,2星可得5300元、3星可得5萬7000元、4星可得75萬元,若未中獎,則陳佑任所下注之賭金均歸吳蕙玲所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佑任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吳蕙玲於警詢之證述。
(三)電話錄音譯文、扣案之今彩539傳真機總單、記帳本、傳真機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檢察官蔡景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