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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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34號

原告 蕭湘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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