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00元│吳炯毅│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7月04日起││點七一│├──┼───────┼─────┼──────┼──────┼───────┤│002│新臺幣333529元│吳炯毅│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月04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00元│吳炯毅│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300元│││││7月0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333529元│吳炯毅│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2%計│││││6月04日起││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5,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