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徐幼花 訴訟代理人 吳常慶 被告 陳水泉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澤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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