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忠民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忠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忠民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59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23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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