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瑩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叁萬零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