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佑威陳丁皓楊雨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對債務人楊雨萱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資本
型客車租賃契約書連帶保證人欄僅有「陳丁皓」之簽名,無「楊雨萱」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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