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原債務人 魏歆純 民國109年3、4月每月薪資數額之資料。
㈡確認利息數額新臺幣2092元是否正確?(按法院發移轉命
令後,於移轉之債權範圍內,有使執行債權消滅之效力,,具有代物清償之效果,縱債權人嗣未獲清償,其已消滅之執行債權亦不能再行回復。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計算書係計算至109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