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 古金旺 代理人 古明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5、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唐鐘墻 、 邱麗萍 唐鐘墻、邱麗萍97年5月6日97年7月31日700,000元TH00000002唐鐘墻、邱麗萍唐鐘墻、邱麗萍97年5月6日97年7月31日3,000,000元TH00000003唐鐘墻、邱麗萍唐鐘墻、邱麗萍97年5月6日97年7月31日2,53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