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 蔡景勲 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詢問,並應於開庭前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至遲應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命補正之全部資料(內容須完整詳實),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子女、聲請人之父 蔡義雄 最新戶籍謄本,及由國稅局製發之105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子女、父親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四、聲請人、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陳報。
六、聲請人偶自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整理成冊。
七、聲請人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八、聲請人之父依法應受扶養人數、分攤比例、分攤金額究竟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租屋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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