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伯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伯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伯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伯軒於105至109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受刑人並於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6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