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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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9號原告 王婉汝 原告 謝昇峰 原告 姬慧甄 原告 林秋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潹淵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王婉汝部分:查原告王婉汝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工資新台幣(下同)44324元、加班費9767元、資遣費78467元、借款14067元,其中工資44324元、加班費9767元,共計54091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而資遣費78467元、借款14067元,共計925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500元(500+1000=1500)。
二、原告謝昇峰部分:查原告謝昇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工資39902元、加班費12356元、資遣費100871元,其中工資39902元、加班費12356元,共計52258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而資遣費1008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是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610元(500+1110=1610)。
三、原告姬慧甄部分:查原告姬慧甄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工資108626元、加班費61796元、資遣費52147元、借款90000元,其中工資108626元、加班費61796元,共計170422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940元;而資遣費52147元、借款90000元,共計1421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是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490元(940+1550=2490)。
四、原告林秋伶部分:查原告林秋伶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工資36100元、資遣費82016元、借款97547元,其中工資361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而資遣費82016元、借款97547元,共計179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是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380元(500+1880=2380)。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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