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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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鄭晏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晏宗於109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4月1日止累計57,252元未給付,其中56,931元為本金、22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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