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温傑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捌萬陸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温傑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66198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1年3月9日止,累計294,236元未給付,其中86,036元為消費款、208,20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