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008號聲請人 黎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姊妹,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姊妹,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有養母 黎鳳英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為黎鳳英收養,其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等血親間之關係,除保持自然血親關係外,餘皆停止。是聲請人出養後與本生家庭權利義務關係已為停止,則聲請人對本生家庭之兄弟即被繼承人尚無繼承權利可言,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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