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旭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