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耀
王瑀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1895號),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程序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庭宇 告訴被告王文耀、王瑀晨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壢交簡字卷第10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陳俐文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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