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玖張、記帳單伍張、開獎日期表壹張、計算機壹臺及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安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等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58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9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六合彩簽單9張、記帳單5張、開獎日期表1張、計算機1臺及傳真機1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583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此外,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