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王麗英 被告 林惠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